近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發(fā)布普法信息,介紹了哪些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的。
該院公眾號介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第十三條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二)以向其他營利法人借貸、向本單位職工集資,或者以向公眾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資金轉貸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貸資格的出借人,以營利為目的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六)違背公序良俗的。
該公眾號介紹,生活中可能會涉及的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一是向他人出借信用卡。根據相關規(guī)定,銀行卡不得出借和轉借。向他們出借自己的信用卡,意圖在于規(guī)避金融監(jiān)管,破壞金融秩序,擴大金融市場的風險,屬于為了謀取利益,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情形。雙方借貸合同無效。
二是出借賭資。如果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向其出借款項作為賭資,那么屬于法律關于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
法官提醒,由此可見,民間借貸有風險,出借款項需謹慎。(譚偉旗)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