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3月8日電 (譚偉旗 王家姝)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理一起案件。
據悉,仲某某與程某、王某某、張某某均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仲某某家中,多個未成年人因言語不和產生矛盾,最終造成仲某某右胳膊受傷,傷情鑒定結果為輕傷一級。事故發(fā)生后,仲某某將其他幾人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醫(yī)療費、傷殘賠償金、護理費等部分損失。
該案系未成年人侵權糾紛,承辦法官注意到,打架的孩子大都來自離異家庭,未與孩子共同生活的父母僅是提供撫養(yǎng)費或不承擔撫養(yǎng)費,而隨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母,為了維持生計也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職責,導致原本應接受義務教育的孩子休學或輟學在家。
為了從源頭上預防和消除未成年人再次違法、犯罪,引導涉案孩子的家長正確履行家庭教育職責,承辦法官通過多次溝通和耐心勸導,將涉案孩子的父母都約到家事審判法庭,為家庭教育失范的各方父母進行指導。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未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的監(jiān)護職責并未消滅。承辦法官幫助案件中的父母樹立家庭教育主體責任意識,積極履行家庭教育職責。
最終,該案中的父母都愿意積極履行賠償責任,并表示以后會加強對孩子的關心教育,原告收到賠償款后自愿撤訴。本案既保護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又為未成年人獲得良好的家庭環(huán)境保駕護航。(完)
(來源:中新網吉林)
(編輯:王思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