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各庭室之間的業(yè)務交流,相互學習借鑒好的審判經驗和做法,近日,梨樹縣人民法院“黑土學堂”上,該院審判監(jiān)督庭員額法官張德鴻發(fā)表經驗交流,分享審判工作經驗,并提出案例共同探討,互鑒有益做法。
該院一起,要牢固樹立以“抓前端、治未病”、雙贏多贏共贏、案結事了、政通人和等為主要內容的新時代能動司法理念,要有“如我在訴”的意識,通過依法審理、說法釋理,實質性化解矛盾糾紛,既解“法結”,又解“心結”,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服判息訴,也讓社會公眾受到法治教育,使司法審判定分止爭、促進和諧穩(wěn)定的功能得以實現。
當天,員額法官介紹,刑事證據合法性的審查中,關于非法證據排除問題。非法證據通常是指在取證過程中嚴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尤其是侵犯了被追訴人的基本憲法性權利,如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手段獲取的證據!杜欧侨舾蓡栴}規(guī)定》《人民法院排非規(guī)程》都明確規(guī)定了“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
(1)非法證據范圍。《排非若干規(guī)定》第一章明確了排除非法證據的種類有五種:分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物證,書證。對于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證據均不屬于排非程序的范圍。
(2)申請排非的時間。根據《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二十八條及《人民法院排非規(guī)程》第九條規(guī)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排除非法證據,應當在開庭審理前提出,但在庭審期間發(fā)現相關線索或者材料等情形除外!
(3)非法證據嚴重程度的認定。《排非規(guī)程》第一條第一款(一)項規(guī)定:采用毆打、違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變相肉刑的惡劣手段,使被告人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而違背意愿作出的供述應當予以排除。根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錯案件工作機制的意見》相關規(guī)定,變相肉刑一般為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
(4)濫用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審判實踐中,濫用非法證據排除的現象很多,被告人和部分辯護人在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過程中,什么證據都申請排除,有的證據只是存在瑕疵,尚未達到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度(比如記錄不完整、簽名遺漏等),還有的證據根本就不是非法證據范圍(比如說鑒定意見、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不屬于非法證據排除范圍的證據,無論證據形式是否合法、瑕疵問題是否嚴重,均不能依據排非規(guī)則來對其排除。完全可以在審判過程中,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決定對該證據是否予以采信。(完)
活動現場,干警們就日常工作中遇到的證據合法性審查進行了交流,對如何優(yōu)化關鍵節(jié)點管控、提高案件質量、提升辦案效率等進行了深入探討,氣氛融洽熱烈。
此次交流學習活動加強了各庭室干警間的溝通聯系,拓寬了工作思路,該院將以此為契機,激發(fā)干警們的學習熱情,對標先進,主動作為,不斷提升審執(zhí)業(yè)務水平和服務大局的能力,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劉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