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吉林新聞11月5日電(姜英蘭)生活中,當被繼承人去世,各繼承人對其中一人享有的繼承權無異議時,是否還需訴訟確認其享有繼承權?此外,能否一并要求分割已轉讓所有權的不動產遺產?近日,龍井市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據悉,王某與張某為夫妻,二人育有三子王某甲、王某乙及王某丙。王某與張某在同一年相繼去世,二人去世時留有一處房產。繼承開始后,該房產被王某丙出售給案外人賈某,并辦理了過戶手續(xù)。
幾年后,王某丙因病去世。王某甲得知房產被王某丙出售給賈某后,曾以賈某為被告提起訴訟,請求確認王某丙與賈某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經法院審理后認為二人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故而駁回了王某甲的訴訟請求。
王某甲又以王某乙為被告,向法院提起繼承訴訟,請求確認其對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并分割父母去世時留有的房產。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案件雙方當事人就王某甲對其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的事實均無異議,對于繼承權的確認,不存在訴的利益;其次,該房屋已因出售并辦理了過戶登記而發(fā)生了所有權變更,就房屋本身而言,客觀上已無法繼承。
因此,法院判決駁回了王某甲的訴訟請求,王某甲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二審維持原判。
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除存在喪失繼承權的法定情形以外,無需通過訴訟進行確認。繼承開始后,案涉不動產轉讓給了案外人,并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客觀上已無法對該不動產進行繼承分割,遺產從物轉為金錢,此時其他繼承人可要求分割出售不動產所得價款或要求侵害繼承權的一方進行賠償。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四條自然人依法享有繼承權。
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jié)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jié)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jié)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xiàn),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