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農安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擔保責任逾期失效糾紛案,承辦法官通過精準剖析案件法律關系、嚴格適用相關法律規(guī)定,清晰界定了借貸雙方及擔保人的權利義務邊界,高效化解當事人爭議,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據悉,2022年2月,借款人閆某因資金需求,向出借人張某借款,雙方簽訂了書面借據,借據中明確約定還款日期為2023年2月,同時約定按月支付相應利息。為確保債權能夠順利實現,孫某作為擔保人在借據上簽字,為該筆債務承擔擔保責任。
然而,借款期限屆滿后,借款人閆某未能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經張某多次催告仍無果,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閆某償還借款本金,并要求擔保人孫某承擔還款責任。
該院城區(qū)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辦法官迅速梳理案件事實,重點圍繞雙方爭議焦點展開審理:一是借據中雖約定按月支付利息,但未明確約定利息計算標準,此種情況下出借人張某主張的利息請求是否應當得到支持;二是借據中未明確約定保證期間,擔保人孫某的擔保責任是否應當依法免除。
經審理查明,該案中雙方簽訂的書面借據系各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張某與閆某之間的民間借貸關系合法有效,借款人閆某應當按照約定履行還款義務。
關于利息主張因借據中僅約定按月支付利息,未明確具體的利息計算標準,應視為利息約定不明,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對張某主張的利息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擔保責任借據未約定保證期間,根據法律規(guī)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且不發(fā)生中止、中斷和延長,而該案主債務最后履行期限為2023年2月,原告主張被告孫某承擔保證責任的時間為2025年10月,已超過保證期間,孫某的保證責任依法免除,法院對張某的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最終依法作出相應判決。
法官介紹,債權人在簽訂借貸及擔保合同后,需增強權利保護意識,在法定期間內及時行使擔保權利,避免因怠于行使權利導致擔保責任消滅,最終影響自身債權實現。同時,當事人在簽訂擔保合同時,應當明確約定保證期間、保證方式、保證范圍等關鍵條款,避免因約定不明引發(fā)爭議,切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完)

